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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安联财险(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40号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

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

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

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