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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安联财险(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098号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1)因被保险人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发生的治疗; 

2)因脊椎病的治疗;

3)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4)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5)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7)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8)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9)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0)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11)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见释义)及不合理的住院;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13)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4)到达医院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5)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17)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1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的治疗;

19)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2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