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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安联财险(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15号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2)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3)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4)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5)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6)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7)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
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8)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
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
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
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8)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